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

寄住卻和屋主相處不睦,屋主可提告請她搬離


讀者小婷問:
小姑50多歲,未婚無業,與我們同住,因生活摩擦,而且她有暴力傾向,我們夫妻已和小姑撕破臉。因土地、房屋在我名下,請教如何用法律把小姑請離我們住所?如果小姑不搬,法律可以解決嗎?
律師連世昌答: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,可以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他的所有物,並排除其他人干涉或侵害。讀者的小姑與讀者夫妻目前同住一個屋簷下,該房地登記在讀者名下,如果雙方之間並沒有存在租約、同意無償使用居住,或其他類似合法占用使用的法律關係,讀者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小姑搬遷離開現在住處。通常來講,就是依據《民法》第767條第1項前段,「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」的規定,提告要求小姑搬離。(丁牧群/採訪整理)【更多新聞,請看《蘋果陪審團》粉絲團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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