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15 餘熱鍋爐的給水溫度原則上分20℃‘ 60℃和105℃三檔,必要時亦可另行確定.
3.16 蒸發受熱面的管璧溫度應高於煙氣中硫酸蒸汽露點溫度.其差值一般不小於20℃。
3.16 蒸發受熱面的管璧溫度應高於煙氣中硫酸蒸汽露點溫度.其差值一般不小於20℃。
3.18 除工藝系統對煙溫度有特殊要求者外,各類餘熱鍋爐的排煙溫度。可按以下規定設計,
D(蒸發量)<10 t/h,T<250℃;
D(蒸發量)>10 t/h,T<220℃
對於利用煙囪自然通風的小型餘熱鍋爐,可不設尾部受熱面,但排氣溫度T應不大於320℃
3.19 進入餘熱鍋爐的煙氣有爆炸可能性時,餘熱鍋爐應有適當位置裝設一定數量和足夠面積的防爆門。
防爆門不應少於兩個,總防爆面積不應小於0.2m^2。防爆門的排放口位置不致危害人身安全,必要時將防爆口引出室外.
JBT7603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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